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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多星提醒您,以“试用期不合格”当借口的注意了!

来源:百度 时间:2022-04-12 作者:三五讲故事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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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21年4月17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薪3000元。A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A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庭审结束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知识拓展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公司对员工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员工对公司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是双方互相考量的期限。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试用期期间的工作属于工作经历,是可以写入简历中的。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第一,企业作为劳动用工的主体,需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

  2. 第二,录用条件需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不得有歧视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录用条件;

  3. 第三,当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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